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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新邵县人社局《新邵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 2023-11-09 12:38
  • 来源: 新邵县

一、保障办法的意义

(一)完善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维护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程序,明确认证结果的处理方式。

(三)规范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加强监督,防范社保基金风险。

二、资格认证的对象和内容

资格认证的对象是指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资格认证的主要内容是核查待遇人员是否死亡、出国(境)定居、服刑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三、资格认证途径和方式

资格认证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线上自助认证为主。

(一)认证途径

1.村(社区)委会协理员每月初将上月死亡、出国(境)定居、服刑等应停止发放待遇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至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由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在人社一体化业务经办平台办理业务并上传资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审。

2.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计、纪检等部门形成的疑点数据定期下发至乡镇,乡镇社会事务中心组织村(社区)协理员对疑点数据进行核查。

(二)认证方式

1.线上认证:待遇人员可通过以下官方认证渠道进行网上自助认证:智慧人社APP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智慧人社支付宝小程序、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APP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支付宝小程序、中国领事APP等,其他非官网认证渠道不再提供网上认证服务

2.线下认证、超期认证:待遇人员因重病、伤残、高龄等原因不能完成线上认证或超过18个月未认证(距离最近一次认证时间超过18个月),以本人与身份证(或社保卡)及当年当月报刊的合影(报刊日期及证件号码必须清晰可)作为认证依据,由村(社区)委会协理员或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填写《湖南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特殊建模/认证申请表》(附件1)、《湖南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特殊建模/认证业务委托书》(附件2),并与相片(冲洗或打印)等证明材料上传至人社一体化业务经办平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及时完成资格认证。

3.对于疑似死亡人员数据信息、疑似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出国(境)定居和服刑不应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等信息,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村(居)委会协办员应组织不少2名工作人员上门核实。

四、负面清单

(一)对于无法及时完成资格认证或拒不参加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认证周期结束后,系统将自动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三)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四)待遇领取人员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国家  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其养老金,并按规定追回其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

(五)对违规骗取、冒领的养老金应主动退还。对骗取、冒领的养老金拒不退还者,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提请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六)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待遇领取

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凡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上报的享受待遇领取人员信息不准确造成基金损失的,每例按100元的标准扣除相关工作经费,并责令追缴基金损失;凡村(社)协理员工作不力,有漏报、错报、瞒报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按每列50元的标准扣除村(社区)相关工作经费,并责令追缴基金损失。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经办规定,影响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正常进行,或造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损失,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组织处理。

(七)资格认证实行免费服务,在资格认证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在资格认证中违规收取费用的,一经发现,除责令追回已收款项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五、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政策解读单位: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邵县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解读人:廖小娟  联系电话:0739-3182608(县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部)

咨询电话:0739-3680139(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739-3181086(县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监督举报电话:0739-360740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股)

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8日



    相关文件:新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邵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